6月21日,廣州市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征求《關于我市管道燃氣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簡稱“意見稿”)意見的公告,向社會公眾征集意見,征求意見的截止時間為7月21日。根據意見稿,居民居家生活用氣執行階梯用氣價格,用氣人口數4人(含4人以下)的居民用氣用戶,第一檔價格為3.45元/立方米,第二檔價格為4.14元/立方米,第三檔價格為5.18元/立方米。
居民第一階梯價為3.45元/立方米
據了解,意見稿的具體實施范圍為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管道燃氣配氣價格及銷售價格。配氣價格是指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通過城鎮燃氣管網向用戶提供燃氣配送服務的價格,分為高壓配氣價格和中低壓配氣價格。銷售價格是指城鎮管道燃氣經營企業通過城鎮燃氣管網將燃氣銷售給用戶的價格,分為高壓銷售價格和中低壓銷售價格。
居民用氣價格實行階梯用氣價格。居民居家生活用氣執行階梯用氣價格,用氣人口數4人(含4人以下)的居民用氣用戶第一檔氣量為0至320(含320)立方米/年的用氣部分,執行第一檔價格3.45元/立方米;第二檔氣量為320至400(含400)立方米/年的用氣部分,執行第二檔價格4.14元/立方米;第三檔氣量為400立方米/年以上的用氣部分,價格5.18元/立方米。
階梯用氣計量方面,按每戶用氣人口數4人(含4人以下)為計量單位。用氣人口超過4人的用戶,每增加1人,在第一、第二檔氣量上限分別相應增加70立方米/年,超過第二檔氣量上限值的計入第三檔氣量。

合表用氣如何計費?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養老服務機構、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家政企業在社區設置的服務網點等執行居民氣價的非居民用戶,其用氣按合表用氣價格執行,即按居民第一檔、第二檔氣價平均水平,3.79元/立方米計收。
特殊群體用氣有優惠。對市民政部門確認的低保低收入困難家庭、老紅軍、烈士遺屬、殘疾軍人等,一個年度周期中家庭用氣量在320立方米以內的,按居民用氣第一檔價格60%,即2.07元/立方米計收;超出部分按對應居民生活用氣各階梯氣價計收。
中低壓非居民銷售基準價格為3.46元/立方米
根據意見稿,非居民配氣價格與非居民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供需雙方可在規定范圍內協商確定具體標準。配氣價格方面,高壓配氣價格0.19元/立方米,中低壓配氣價格0.81元/立方米,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具體標準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市級管網配氣價格總和不得超過1元/立方米,通過2層以上管網輸送的管道燃氣,由面向終端用戶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負責其終端配氣價格總和不超過1元/立方米。
銷售價格為城鎮燃氣企業購進燃氣的氣源價格(含高壓氣源價格與中低壓氣源價格,下同)與配氣價格總和。當氣源價格發生調整時,啟動動態調整機制,同方向、同金額調整銷售價格,浮動范圍詳見下表。中低壓非居民銷售基準價格為3.46元/立方米,供需雙方可以基準價格為基礎,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圍內協商確定具體價格。
此外,供需雙方在協商確定具體銷售價格標準時,配氣價格仍須嚴格執行上述規定,市級管網綜合配氣價格總和不得超過1元/立方米。當氣源價格不足2.46元/立方米時,銷售價格須低于基準價3.46元/立方米;僅氣源價格高于2.46元/立方米時,銷售價格才可能上浮高于基準價。
建立管道天然氣價格動態調整機制
意見稿指出,按照相對穩定、合理調整、適度調控的動態管理原則,實施動態調整的價格機制。居民用氣價格方面,當全市平均購氣成本波動超過8%且距離上次調價時間達到或超過12個月時,動態調整居民用氣價格。非居民用氣價格方面,當全市平均購氣成本波動超過4%且距離上次調價時間達到或超過6個月時,動態調整非居民用氣價格。
當全市平均購氣成本上漲或下降達到價格調整條件時,可以啟動價格動態調整程序。經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審核后,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 劉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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