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通訊員 戴瑜霞 劉夢薇
原價1.3萬元的足金項鏈,直播間僅花1999.99元帶回家?遇到此等“好事”的消費者阿華(化名)如今悔不當初。廣州互聯網法院今天(11月11日)表示,已審結這宗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近年來,電商直播已逐漸在各大網購平臺上占據重要席位,在直播間里先領專屬優惠券再下單、聽主播講解商品屬性和優點再下單的消費方式已成為不少網民的新消費習慣。但實際上,直播電商購物背后也有一些“坑”,阿華就是踩“坑”者之一。
看完直播下單 “秒殺”購得的黃金項鏈不到3克
今年5月2日,阿華在抖音APP看直播時發現,某珠寶店正在開展黃金項鏈“秒殺”活動,帶貨主播正在展示一條黃金項鏈并進行口播“黃金三條九項鏈,準備好,福利一千單,十八寸的鏈子,原價一萬三,任何地方都是一萬三,限購每人一單”“今天,9999不要,6999還不要,3999還不要,1999上車!”直播過程中,主播并未陳述案涉項鏈的重量。阿華觀看直播后,便參與了該“秒殺”活動,于當天晚上9時在“某珠寶店”購買了案涉項鏈,并支付了1999.99元。
隨后,阿華收到的案涉項鏈實物為帶有“足金鳳尾鏈”標簽的項鏈,并附有貴金屬制品檢驗證書,證書顯示檢驗結果為:主體金(Au),純度足金,總質量2.48g。
然而,阿華認為,其購買前并未詢問該項鏈的重量,而是根據主播“原價一萬三”的陳述結合金飾的市場平均價格估計該項鏈的重量,進而決定購買,但收到商品后發現該商品僅有2.48g,故認為某珠寶店虛構了原價,對其構成欺詐。阿華于是向廣州互聯網法院起訴,要求某珠寶店支付三倍賠償金5999.98元、案件受理費由珠寶店負擔。
阿華提起訴訟后,某珠寶店向阿華退還了案涉項鏈的貨款1999.99元,阿華也向珠寶店退還了案涉項鏈。
法院認定欺詐 判決要賠付消費者項鏈價款三倍
那么,某珠寶店的行為是否屬于欺詐?
法院審理認為,在網絡直播營銷中,消費者了解商品的方式主要是直播營銷人員(俗稱“主播”)通過視頻直播展示商品并口頭陳述相關商品信息,主播在直播過程中應對其展示和口頭陳述的內容引發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擔責任。
本案中,某珠寶店在抖音平臺的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由該店員工開展,案涉商品亦由某珠寶店銷售,主播在直播過程中的陳述引發的法律后果應由某珠寶店承擔。
法院指出,引發案涉爭議的主播陳述內容為案涉項鏈“原價一萬三,任何地方都是一萬三”。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中關于“原價”和“虛構原價”的定義,“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虛構原價”是指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標示的原價屬于虛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從未有過交易記錄。以上定義與一般消費者的直觀認識和日常生活經驗相符,可以作為認定相關事實的參考依據。
經辦法官曹鈺表示,在案涉直播中,主播稱案涉項鏈原價為13000元,但某珠寶店陳述主播所稱的上述“原價”實際上是實體店的標簽價,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該商品在其網店曾經存在符合上述定義的“原價”,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認定上述主播在直播過程中所稱的案涉項鏈“原價一萬三”并不屬實。該所謂的“原價”與商品的實際銷售價格差異巨大,是主播吸引消費者參與直播間“秒殺”活動的重要內容,對消費者的購買決策有明顯影響。主播在直播過程中陳述該虛假內容使阿華陷入錯誤認識進而購買案涉項鏈,應認定為欺詐行為。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法院據此指出,阿華要求某珠寶店向其承擔價款三倍的賠償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某珠寶店應向阿華賠付案涉項鏈的價款1999.99元的三倍即5999.97元,對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廣州互聯網法院判決:被告某珠寶店向原告阿華賠償5999.97元;駁回原告阿華的其他訴求。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統計:涉網絡直播帶貨糾紛案件 消費者購物的投機性較強
據廣州互聯網法院統計,近年來,網絡直播帶貨糾紛數量正在迅速增長。從廣州互聯網法院近兩年來的案件受理情況看,涉網絡直播帶貨糾紛案件呈現出五大特征:
一是案件標的額跨度較大,從千元到數十萬元不等。近兩年來,廣州互聯網法院受理的相關案件平均標的額為10.9萬元。
二是案件標的物類型新穎,其中“云賭石”案件占比較高。從糾紛所涉商品類型來看,除電子產品等日用品外,部分具有新穎性的物品,如“原石”,開始成為直播帶貨的標的物。
三是消費者購物的投機性較強。部分消費者存在以低成本搶購高價值商品的心理。比如,在涉“云賭石”案件中,消費者常因購買的“原石”在解開后不符合心理預期,致其風險投資的目的落空而引發退款糾紛。
四是主要訴求為要求返還購物款并賠償合理費用支出。相關案件常為消費者以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或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起訴,部分案件的訴訟請求為要求商家發貨,而占比較高的訴訟請求為要求返還購物款并賠償合理費用支出。
五是被告主體多元化,不同案件要求擔責主體不一致。部分案件將銷售商單獨列為被告,要求銷售商履行合同義務;也有部分案件將帶貨主播單獨列為被告,將其視為銷售商并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另有部分案件將帶貨主播與直播平臺列為共同被告,要求兩方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直播電商購物中常見四大“坑”
廣州互聯網法院法官麥應華介紹,直播電商購物常見的問題有四類:第一、部分商家或主播存在虛假、夸大宣傳,虛假宣傳商品存在著質量差、以次充好、假冒偽劣等問題,導致消費者知情權、公平交易權受損。第二、部分商家或主播為逃避平臺交易安全監管,誘導消費者私下轉賬交易,發生糾紛后就“人間蒸發”,消費者售后權益沒有保障。第三、消費者在直播渲染的焦慮氣氛下沖動購物、大額消費,后續面臨退換貨不及時,導致購入大量無用商品的窘境。第四、直播帶貨營銷模式與主播本人密切相關,經營者主體不明確,消費者無法確認維權對象,維權成本高。
法院:購物后需保存好直播視頻、聊天記錄、支付憑證等證據方便維權
“雙11”已來臨,就直播電商購物中的“坑”,廣州互聯網法院發出三點提示:
1.選擇正規交易平臺。要選擇正規合法的直播電商購物平臺,選擇信譽度高、資質全的商家,并在平臺鏈接內下單。下單前可以瀏覽歷史直播記錄,查看該主播有無違規行為。部分主播會誘導消費者在平臺外通過微信支付、支付寶直接轉賬付款交易,從而繞開平臺監管,雙方一旦發生糾紛,消費者維權成本會很高。
2.理性消費,避免盲目跟風。直播帶貨常見的營銷手段就是利用時間節點的緊迫性,夸張優惠與折扣力度,渲染焦慮氣氛,加之直播互動容易催生盲目跟風的購物心態,很容易造成消費者的刺激性沖動消費。因此,法院建議廣大消費者首先確定購物清單,避免沖動消費購買非必需商品,下單前可以向主播詢問商品的來源、功能、質量、效果及價格等情況,全面瀏覽商品評價、歷史價格和功能表述等相關信息,尤其需注意在頁面角落用小字標注的“特別提醒”,必要時還要咨詢客服,切勿盲目跟風購買。
3.注意留存購物憑證,依法維護權益。消費者除了在購物過程中仔細向主播詢問目標購買商品的各項參數、了解商家售后服務規則尤其是退換貨規則外,購物后還需注意保存好直播視頻、聊天記錄、支付憑證等相關證據。遇到問題首先及時聯系商家和平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后,可以向當地消費者協會或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最后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合法權益。
免責聲明:本文不構成任何商業建議,投資有風險,選擇需謹慎!本站發布的圖文一切為分享交流,傳播正能量,此文不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內容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