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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一女士顧家當全職太太 離婚時法院支持其家務勞動補償權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通訊員 馬卓爾 陳明蔚

結婚后一心在家帶娃、做家務,成了全職太太,離婚時能不能得到對方金錢上的補償?今天(11月25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貫徹實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共8個),其中,在梁某樂與李某芳離婚糾紛案中,法院判決支持了女方提出的離婚家務勞動補償權。

梁某樂、李某芳于2017年通過相親認識,經自由戀愛后于同年11月登記結婚,并于2018年10月生育女兒小欣。雙方婚后因生活瑣事經常發生矛盾,李某芳于2021年4月帶女兒回到母親家中居住,雙方開始分居。梁某樂認為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雙方離婚,女兒歸梁某樂撫養。在審理過程中,李某芳表示同意離婚,請求法院判決女兒由其撫養,并提出因懷孕和照顧年幼的孩子,其婚后一直沒有工作,要求梁某樂向其支付家務補償款2萬元。

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梁某樂和李某芳經自愿登記結婚并生育女兒,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能相互包容、缺乏理性溝通,導致夫妻感情逐漸變淡。特別是發生爭吵后,雙方不能正確處理夫妻矛盾,導致分居至今,雙方均同意離婚。經法院調解,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關于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規定,李某芳在結婚前與母親一起經營餐飲店,婚后因懷孕和撫育子女負擔較多家庭義務未再繼續工作而無經濟收入,梁某樂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結合雙方婚姻關系存續的時間、已分居的時間及梁某樂的收入情況等因素,酌定經濟補償金額。2021年4月9日,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女兒由李某芳直接撫養,梁某樂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享有探視權;梁某樂一次性支付給李某芳家務補償款1萬元。

法院表示,民法典打破了原婚姻法有關適用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需滿足夫妻分別財產制的前提條件,從立法上確認了家務勞動的獨立價值,為照顧家庭付出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在離婚時請求家務補償掃除了法律障礙。本案對于保護家庭婦女合法權益、推動全社會性別平等、維護社會穩定均具重要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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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顧家 廣東 家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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