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通訊員 葛俊 攝
廣東省破產管理人協會今天(11月26日)發布《廣東省破產管理人業務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廣東省破產管理人協會會長朱征夫表示,這是國內涵蓋范圍最廣、條款最多、內容最翔實的破產管理人業務操作指引,涉及企業破產、個人破產、跨境破產、合并等各個方面,其中個人破產等內容為廣東獨有。
《指引》對“個人破產”作了專章規定,明確了破產管理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的類型、范圍,并指出:管理人應核查債務人申報的財產,并可以根據債權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調查。管理人應重點核查債務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人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名下的財產和財產權益,要求債務人如實申報。債務人在境外的財產和財產收益,管理人也應當要求債務人如實申報。
為保障債務人及其所扶養人的基本生活及權利,依照相關破產法律法規為債務人保留的財產為豁免財產?!吨敢分赋觯砻庳敭a范圍如下:(一)債務人及其扶養人、撫養人、贍養人生活、學習、醫療的必需品和合理費用;(二)因債務人職業發展需要必須保留的物品和合理費用;(三)對債務人有特殊紀念意義的物品;(四)沒有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五)勛章或者其他表彰榮譽的物品;(六)專屬于債務人的人身損害賠償金、社會保險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七)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應當用于清償債務的其他財產。前述規定的財產,價值較大、不用于清償債務明顯違反公平原則或誠實信用原則的,不認定為豁免財產。此外,除前述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外,豁免財產累計總價值一般不得超過二十萬元。債務人有充分證據證明確實出于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治療重大疾病需要,經向管理人申請,由管理人核實后,提請債權人會議決定,并報法院批準后可將豁免財產累計總價值提高。
在“個人破產”專章中,《指引》還規定了債務人發生特殊情況的處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死亡的,管理人應當征求繼承人的意見。繼承人一致同意繼續進行破產程序或者沒有繼承人的,由管理人對債務人遺產進行接管、變價和分配后,由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繼承人在債務人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或無法聯系繼承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指引》是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導下,充分征求各方意見,經過近一年的研討、論證,最終形成了374條條文。
破產管理人是相對獨立于債權人、債務人的社會中介機構,在破產接管、財產核定、財產處置、重整方案制定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廣東省破產管理人協會于2020年9月正式成立,截至今年9月共有個人會員206家、單位會員17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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