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應急管理部令第5號《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正式實施。我們省消防救援隊伍全面宣傳貫徹,緊急行動,在全省范圍內部署開展高層民用建筑安全管理專項檢查,多地開出了罰單。
十堰:罰款600元!電動車車主屢教不改被處罰
8月9號,十堰市鄖陽區消防救援大隊監督員在對轄區解放南路一高層住宅小區開展“回頭看”式消防安全檢查。三天前,防火監督員在這檢查發現,該小區二期一公共門廳處停有一輛電動自行車,消防監督員現場糾正,并對車主李某進行了警示教育。
按照《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第四十七條,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黃石:鎖閉安全出口 這家單位被罰7000元
在黃石市陽新縣,8月10號,當地消防部門在對轄區一足浴店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時,發現該單位12層一安全出口鎖閉,存在消防安全隱患。
可是為了防止顧客逃單,就可以鎖閉安全出口嗎?《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明確提出, 高層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保持通暢,禁止堆放物品、鎖閉出口、設置障礙物。
根據該《規定》的第四十八條,該大隊現給予該單位處罰人民幣7000元整的處罰。
恩施:車主心存僥幸 消防處罰不手軟
同樣被處罰的,還有恩施州來鳳縣的居民姚某。8月12號,當地消防部門在小區檢查時,發現姚某所在樓棟的公共門廳內,存在大量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的現象。消防監督執法人員現場要求,物業公司管理人員電話通知車主,將電動自行車轉移至室外。
但是,當晚消防監督員復查時發現,姚某的電動車仍未挪走。
后來經過核實,姚某以下午不在家為由,而且下班后心存僥幸,仍未將自己的電動車挪到室外。我們根據《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對姚某處以罰款人民幣500元。
首罰物業公司6500元!蘄春消防鐵腕執法開出首張5號令罰單
8月17日,蘄春縣消防救援大隊在開展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專項檢查時發現,縣城某小區高層建筑的公共門廳、出口處仍存在嚴重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的現象,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八條和《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現場約談相關負責人,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和新《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七項規定,依法對該小區物業服務公司進行了6500元罰款。這是新《規定》施行17天以來,蘄春消防針對高層民用建筑亂停亂放開出的首張罰單。
據了解,應急管理部制定的《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對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宣傳教育、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系統性規定。除了對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或者充電等違法行為會進行處罰,還對違規電焊、氣焊的;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牌,外裝飾或者改變、破壞建筑立面防火結構的;未及時修復外墻外保溫系統;未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未建立消防組織;違規停用民用建筑消防設施等行為明確了處罰措施。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華中師范大學社會福利研究中心主任梅志罡說:“我覺得這個措施能夠起到一個很好的警示作用,讓我們原來的軟管理、軟約束變得硬起來。那么下一步,可能需要我們更多的部門來配合,包括民警對片區的管理,要履職盡責,物業管理部門也是有責任,來落實這個規定的。”(記者包東喜、通訊員王方、徐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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