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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物業糾紛調解 吉林省出臺新規定


(相關資料圖)

“小物業大民生”,物業系萬家。為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強化源頭治理,為百姓打造舒適、美麗、和諧家園,近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多部門出臺《吉林省物業糾紛調解規定》,進一步規范物業糾紛調解工作。

《吉林省物業糾紛調解規定》共19條,圍繞業主、物業服務人、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之間的各類民事糾紛,明確由街道(鄉鎮)建立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公安、司法、物業等部門多方參與的多元化解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物業糾紛。主要內容:一是明確部門職責。明確物業、公安、司法、自然資源、市場監管、業主委員會、物業企業、行業協會等部門和單位職責。二是明確調解方式。民事糾紛邀請單元長、樓棟長、網格長、當事人親屬、鄰里、同事等參與調解;對欠繳物業費、物業服務人交接等糾紛,由業主委員會組織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人協商解決;物業糾紛涉及多個部門、情況復雜的,通過街道(鄉鎮)組織召開聯席會議進行協調解決。三是明確維權途徑。物業糾紛調解不成或拒絕調解的,可以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權利。四是明確法律效力。經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規定》明確,物業糾紛調解堅持黨建引領,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由居(村)民委員會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物業糾紛。建立社區黨組織、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安、司法等部門多方參與的多元化解物業糾紛機制,引導業主、物業服務人等通過調解、和解等非訴方式化解糾紛。同時,要求各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物業糾紛調解工作,并明確當事人在物業糾紛調解活動中享有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自主表達意愿、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等權利,以及如實陳述糾紛事實;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等義務。

《規定》進一步細化了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物業糾紛的一般方式,即業主(物業使用人)之間的民事糾紛,可以邀請單元長、樓棟長、網格長參與調解;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也可邀請當事人親屬、鄰里、同事等參與調解。對欠繳物業費、新舊物業服務人交接等物業糾紛,可由業主委員會先行組織業主和物業服務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集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和業主進行調解。涉及需要進行第三方評估的,當事人可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作為物業糾紛調解的參考依據。物業糾紛涉及多個部門、情況復雜的,應當及時上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聯席會議,進行協調解決。

《規定》明確,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的,可以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無需制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采取口頭協議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陬^調解協議自各方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此外,《規定》還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物業糾紛調解統計分析制度,對物業糾紛調解情況進行分類統計和分析研判,適時組織開展物業糾紛預防和風險排查工作。

中國吉林網 吉刻APP記者 郭雍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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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物業糾紛 人民調解 人民法院 業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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