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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醫保定點?廣東零售藥店需符合七項條件-最新快訊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陳輝

記者從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官網獲悉,為進一步保障參保人權益,著力解決經辦機構辦理定點零售藥店納入管理服務事項中的難點、堵點、痛點問題,廣東省醫療保障局印發《廣東省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經辦規程》(以下簡稱《規程》)?!兑幊獭纷?023年1月1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申請醫保定點需符合七項條件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自愿與統籌地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為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的實體零售藥店。

《規程》指出,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一)在注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床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注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三)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并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四)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并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六)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具備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為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的條件,按規定使用國家和省統一的醫保編碼;

(七)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零售藥店可以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向所屬轄區醫保經辦機構提出定點申請。經辦機構對以上內容進行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經辦機構應當即時受理,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出具相應回執。

四種情況應中止協議

《規程》強調,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暫停履行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

定點零售藥店可以提出中止協議申請,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零售藥店在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

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當中止協議:

(一)根據日常檢查或績效考核,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二)未按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規程》提出,由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雙方自愿簽訂醫保協議并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有效期一般為1年。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當每月定期向社會公布新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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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定點零售藥店 行政部門 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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