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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上市公司并存集團公司的財務共享中心,如何解決獨立性問題?

當前,財政部、國資委等有關部門鼓勵企業建設財務共享服務中心,中國證監會與香港交易所亦對于上市公司財務獨立性發布法規指引。2022年2月18日,國資委發布《關于中央企業加快建設世界一流財務管理體系的指導意見》,指出中央企業應“高度重視財務管理工作,持續優化管理手段,不斷創新管理模式,積極應用先進管理工具……完善智能前瞻的財務數智體系。”同時,“具備條件的企業應探索建立基于自主可控體系的數字化、智能化財務。”2013年,財政部印發《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的通知,指出“分公司、子公司數量多、分布廣的大型企業、企業集團應當探索利用信息技術促進會計工作的集中,逐步建立財務共享服務中心”。

根據上述政府公文可以看出,近年來,國資委、財政部愈發重視企業財務管理工作,鼓勵大型集團公司積極探索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的建設。

多家上市公司并存的集團公司,在建設財務共享服務中心時,在具體的實踐應用中有多種設計方式,以滿足上市公司監管要求以及獨立性應對。


(資料圖)

一、相關法規解讀

2018年中國證監會發布29號公告《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第六十八條指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與上市公司應當實行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各自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第七十一條指出:“上市公司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堅持獨立核算??毓晒蓶|、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應當尊重上市公司財務的獨立性,不得干預上市公司的財務、會計活動”。

針對國內上市公司的獨立性要求,可以總結為“三獨立”和“五分開”。

“三獨立”就是上市公司要具有獨立的生產、供應、銷售系統,具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的經營能力。公司上市“五分開”原則實質上是為了保持發起人和股份公司之間的距離,保證股份公司的獨立性,從發起人股東進入股份公司的業務、資產、人員、機構、財務等方面與原企業分開的層面保證上市公司的獨立性。

“五分開”具體是業務分開、資產分開、人員分開、機構分開以及財務分開。業務分開主要是指發起人與股份公司不應當經營同種業務,形成惡性競爭,引發公司上市后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能性。這樣是避免關聯交易、同業競爭的必然要求。資產分開是指發起人及股東的資產不得與股份公司資產混同,更不能將股份公司的資產據為己有。嚴格地說,這是公司法對股東出資的基本要求,也是公司法人獨立的基礎。人員分開主要是避免由于人員交叉任職而引發的業務交叉、財務交叉甚至資產交叉等情況。另外,人員交叉任職,中立性大打折扣,在處理相關事務時勢必顧此失彼,這對上市公司來說非常不利。機構分開是指公司的董事會、股東會、監事會不應當與股東的機構發生重疊或混同。機構是公司決策的發源地,如果機構混同,則公司意志不具有獨立性,上市公司的利益很難保障。財務分開是指股東或發起人與股份公司的財務體系應當獨立運行,財務系統往往關涉資產與債權債務,以及公司運行成本等問題。因此,財務獨立實在必要。

“五分開”是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基礎和核心。按照《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及中國證監會有關上市公司運作的規范性文件規定,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的"五分開"是指上市公司與大股東應實行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各自獨立核算,獨立承擔責任和風險。

二、多家上市公司的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獨立性問題應對

針對國內上市公司的獨立性要求,多家上市公司并存的集團公司,在建設財務共享服務中心時,依從監管性要求,需要全面考慮組織人員、制度流程、數據信息、信息系統等因素,以滿足上市公司合規性、獨立性要求,具體如下:

1、組織人員:

為了既遵循《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關于人員與財務獨立的規定,又能實現物理上的人員集中,從國內企業集團財務共享服務中心實踐來看,通常有幾種組織設計:一是將上市公司的財務共享人員獨立,不納入集團的財務共享部門,獨立且只處理上市公司的財務業務,即以上市公司為單位獨立設置財務共享服務中心;二是將上市公司財務共享人員納入集團財務共享部門,集團財務共享部門單獨成立上市公司運營部,單獨處理上市公司財務業務,由專人專崗負責,這類共享服務人員不在共享中心其他組織或共享中心外部其他單位兼職,即與非上市公司的業務不存在交叉。

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的作業人員應各自獨立,其中處理上市公司業務的作業人員直接與上市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與上市公司建立勞動人事關系,且上市公司的作業人員辦公場所也單獨設立。處理非上市公司業務的共享中心員工和后臺管理支持人員統一與某一個非上市法人主體簽訂勞動合同,辦公場合可以共用。

以上如多家上市公司,組織、人員、辦公場所,也可按上述原則進行設計處理。

2、制度流程:

財務共享服務中心業務流程處理應制定嚴格的審批制度。其中,上市公司業務,應按照各單位財務審批權限,單獨進行服務流程設置與處理。

共享中心內部的管理制度可適用于共享中心內部所有人員,不需要區分上市及非上市公司。例如,人員管理、績效管理等方面。

3、數據信息:

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之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信息”。即:上市公司的數據信息按照以上監管性要求進行處理,如:財務共享服務中心應制定嚴格的信息隔離、保密制度,對信息的查詢、使用進行嚴格的限制和約束。

4、信息系統:

財務共享服務平臺系統,常見的規劃設計是應用集團統一的財務共享平臺,使用多中心版本,針對各上市公司可以設計獨立權限、表單、流程等,對各作業中心人員所使用的的賬戶從操作和權限上進行分離。

對于財務核算等系統,常見的方式有:在滿足集團統一規劃的基礎上,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財務核算系統統一布署,對賬套、數據、權限等進行隔離;或將核算系統進行獨立布署,從財務共享服務平臺系統獲取憑證,單獨存儲。

綜上所述,中國企業的財務共享服務中心建設,在提升工作效率、降低運營成本、促進業財融合、財務管理轉型、支撐戰略發展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管理價值。本文在財務共享服務中心建設實踐過程中,聚焦上市公司的監管性方面,就如何進行規劃設計總結了相關的經驗,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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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從2007年開始護航中國企業財務共享建設,15年來已經為500余家企業成功建設了財務共享服務中心?;诖罅康捻椖孔稍兗皩嵤┻^程中遇到的問題與挑戰,用友專家團進行了深度總結,以系列文章的方式一一進行分享,希望能夠為更多正在籌備建設共享服務中心的企業答疑解惑、透視真像,提供有實際參考意義的內容干貨。

接下來的系列文章中,用友專家團將會對涉及到財務共享規劃期、建設期及運營期的普遍問題及解決建議,期待您的持續關注及反饋。我們也會在大家反饋的問題中選擇普遍話題進行專業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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