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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鼓勵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采取“先培訓后收費”模式

近日,為了加快推進“雙減”工作落實落細,進一步加強學齡前、義務教育階段和高中階段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的服務監管工作,江蘇省體育局印發了《江蘇省青少年(幼兒)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鼓勵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采取“先培訓后收費”或“一課一清”等消費模式,規定一名教練最多只能帶20名學員。

記者注意到,《辦法》從準入審批、場地設施、師資隊伍、依法收費、規范管理、服務監管等多個方面進行了規范。首先,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可以根據培訓內容的不同,選擇線上或線下培訓的方式進行,且開展線下培訓應有固定培訓場所,租賃場所的使用權一般不少于兩年,禁止使用居民住房或有安全隱患的建筑物。

其次,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配備與培訓項目和規模相適應的專兼職師資隊伍。聘任的教練員,應當熟悉體育項目特點和不同年齡段青少年身心發展規律,掌握本項目青少年訓練的內容、方法和手段,能夠參照國家體育總局編制的《青少年體育教學訓練大綱》,完成規定的培訓任務?!掇k法》嚴格規定: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含教研人員)兼職。

在家長最為關注的收費方面,《辦法》要求,收費時段與培訓進度安排要協調一致,一次性收費(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費)不超過3個月或不超過60課時。同時,鼓勵培訓機構采取“先培訓后收費”或“一課一消”等收費模式;對學員未完成授課的培訓課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予退費。屬于培訓機構違約造成的,培訓機構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另外,《辦法》規定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應在培訓場所的醒目位置長期公示教練員信息;培訓時間不得和當地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 30;同一培訓時段內,教練員與學員比例控制在1:20之內——即培訓現場每名教練員所帶學員不超過20人,超過20人應按比例增加教練員人數。特殊運動項目,可以按規定擴大教練員與學員比例。

考慮到青少年的人身安全以及由安全引發的糾紛,《辦法》鼓勵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為教練員和參加培訓學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常規醫療急救藥物,制定體育類意外傷害醫療急救預案,并與就近醫院建立應急救援聯系方式;如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需要時應關閉培訓場所,暫停培訓活動。(通訊員 劉璇 實習生 毛黎穎 南京晨報/愛南京記者 景正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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